关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涉嫌强奸一案
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无罪释放)
我们作为段某某的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段某某的规定》第13条的精神,就段某某的犯罪嫌疑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律师意见,望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段某某的决定时予以参考:
一、段某某未与李某某(段某某女朋友)发生性过关系,依法不构成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强奸罪。经依法会见段某某,根据段某某陈述:其与李某某开房时双方只有接吻,但是因李某某要求段某某带避孕套,且段某某嫌李某某有口臭,故在开房时段某某没有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二、退一步讲,若双方确有发生性关系,段某某依法亦不应负刑事责任。
1、李某某于农历2001年4月9日生,于2015年5月26日满十四周岁(农历2015年4月9日),段某某是在李某某十四周岁生日(即2015年5月26日)时才知道李某某的真实年龄。经依法会见段某某,根据段某某陈述:2015年4月份左右段某某与李某某在一次公司活动中认识,后李某某疯狂的对段某某进行追求,在李某某表白后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段某某称当时只知道李某某只有十几岁,但是并不知道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某无论是从发育、身材、还是外貌都不像未满十四周岁,且李某某已经在一个培训机构上班,故段某某从来都没有怀疑过李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在认识李某某时其只差一个多月就满十四周岁,段某某相信李某某已满14周岁亦是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2、本案中,若双方在未满十四周岁前发生性关系(即在2015年5月26日前),因段某某始终认为李某某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且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身体也未受到任何伤害,因此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亦不认为是犯罪。
3、本案中,若双方在已满十四周岁后发生性关系(即在2015年5月26日后),因李某某已满十四周岁,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亦不属于犯罪。
三、本案中,段某某与李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且属于女方倒追段某某,李某某特别喜欢段某某,双方属于真心的相爱,正常的男女恋爱关系。李某某表示若将其男朋友段某某送进监狱,她将会选择自杀,段某某亦会在监狱自杀。故若将段某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可能会造成新的悲剧,两个家庭可能会因此失去亲生骨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双方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因段某某确实不知其女朋友李某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若有发生性关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对段某某均应按无罪处理;且为了防止新的悲剧发生,不发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望贵院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