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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律师案例-(2008)海法刑初字第2945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7

(点击可查看本案本案起诉书王珩律师辩护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海法刑初字第29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兰萌),女,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xxxx村。因涉嫌诈勒索于2008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8]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0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爷乐园歌厅内,以曾被被害人赵某(男,51岁)的朋友打伤需要赔偿为由,伙同他人实施人身伤害相要挟,向被害人赵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7月3日,经被害人杨某某及时报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程志军、陶立生、张宁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釆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09年7月2日止)。

二、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赵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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