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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律师案例-陈某某辩护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8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她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后,较为全面的了解案情,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做罪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经过开庭质证,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本辩护人不持反对意见。

   在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其属偶犯初犯,并且实际敲诈所得金额为1万元,并未达到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手段一般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现被告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悔罪表现积极想挣取人民法院宽大处理,望人民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走上社会的机会从轻罚。

辩护人:王珩
2008年10月24曰

(点击可查看本案判决书:王珩律师案例-(2008)海法刑初字第2945号本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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