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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律师案例-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923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923

(点击查看判决书)

被告人高某某,女,36岁,1979年4月21日出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7904212281,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纪家镇姜家村6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经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5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马家楼村54号内出租房内,以卖淫为由,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盗窃其人民币1930佘元及金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9月25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玉泉营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人

卢秀玲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肆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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