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761号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平,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6311131519,汉族,黑龙江省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路政府7号楼。1989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丰县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李XX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赵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XX。经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4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在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大兴街63号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后在争执中持械将被害人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XX于2014年12月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南苑镇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XX供述,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王X、李某某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物证、书证及被告人李XX身份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