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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律师案例-京丰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6

追加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

点击查看本案原判决书

        被告人X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以京丰检公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你院追加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XX另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京丰检公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作如下补充:

        二〇一三年六月,被告人XX身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平安保险公司内部高收益理财项目,在本市丰台区久敬庄久敬家园小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XX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以及伪造的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现金收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京丰检公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附:

1.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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