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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要受到他人伤害时,出于防卫持木棍打伤二名被害人,王珩律师防卫过当的辩 护 意 见

来源:网络  作者:王珩  时间:2016-08-02

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较为全面的了解案情后,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做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本辩护人不持反对意见。但是,其量刑应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判处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其主观罪恶性极小,被告人实施行为时,是在多名被害人找到被告人寻衅滋事,故意殴打被告人时,其为避免受到严重伤害所以使用木棍自卫还击。

通过今天的庭审可以证实被告人和受害人在案发前并没有仇恨,被告人到案发现场施实伤害行为并没有事先预谋与准备,其存属一起突发性治安案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早已经产生了要伤害多名被害人的念头。

当被告人撅树叉时与被害人产生争吵,受害人找被告人报复这是本案发生的诱因,受害人有明显的过借。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这一点上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

三、被告人家属想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存在自首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情节,因此应对被告人王东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从他采取的手段方式来看手段一般,虽然给造成了伤害后果,但其法律意思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念其属偶犯初犯,悔罪表现积极想挣取人民法院宽大处理,望人民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走上社会的机会从轻处罚。

 

此致

 

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珩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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