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查明被告人黄某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中融公司是经北京工商局核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单位。2008年5月4日,中融公司开始与张家口市怀安县花山狩猎场李柱接洽,其间,怀安县委戈亮禄书记、政协张彪主席、李洪波县长、徐正成副县长以及西湾堡乡委、乡政府等领导多次出面宣传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促进双方的洽商进程。
2008年6月11日,在怀安县财政局会议室,县委戈书记招集县委、县政府、各级政府机关领导与中融公司就花山狩猎场改扩建项目相关事宜进行专题研究,并最终形成决议,《关于怀安县花山狩猎场修缮项目洽谈会备忘录》,大致内容包括:
1、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
2、提供快捷项目审批服务。
3、提供宽松行政执法环境。
4、项目外围道路建设。
5、项目配套服务。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对《备忘录》进行确认。
《备忘录》是怀安县龙洞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项目的核心文件,没有“备忘录”本项目绝对不会启动。“备忘录”实际上是怀安县政府对本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也是怀安县委县政府与中融公怀双方达成共识签字盖章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备忘录》所载的各项内容,是由怀安县县委书记戈书记,县长李洪波,副县长徐正成,政协主席张彪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税务局、旅游局、税务局、公安局等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共同研究决定的。决定了本项目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徐正成担任,副组长由政协主席张彪担任,专项小组负责协调本项目的各项工作,并要求怀安县各职能部门,未经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和专项领导小组的批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项目现场干扰施工等等。
2008年6月12日,怀安县政府书面为中融公司出具政府承诺函,
《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花山狩猎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承诺函》,大致内容:
针对这一项目,专门成立支持花山狩猎场改扩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尽可能提供最大限度的优惠政策。
1、县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严禁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未经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积极修建有关道路,帮助申报国家4A级景区,争取国家旅游部门专项资金进行改建。
3、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领导小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保证水、电、通讯、有限电视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按设计方案,实行最优惠价格。
4、关于项目审批问题,公司积极申报,县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跑办相关手续。
就这样在怀安县人民政府承诺给予大力支持及多项优惠政策的前题下,中融公司被吸引到了怀安县花山进行投资。
证人(7)徐正成称:“2008年给这个项目出过一分承诺函,内容主要是为引进这个项目提供方便,但提供方便并不是说可以不按程序办,各方面的手续还是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手续齐全了才能进行审批,县里在他能提供优质服务完备手续的情况下,协助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为那地方属于部队,跟部队协商的事县里不参与。开工建设要取得建设资格,需要建设局批准,发放施工许可证才能施工,这是有严格程序的,县政府不可能也没权力允许黄某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的进修施工。这个项目最后没有批准开工建设,黄某施工还被制止过。这个项目搞过一次剪彩仪式,剪彩仪式不能代表可以施工,最后还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才可以”。
证人(8)张彪证言;“签这个四方协议只是说明了有开发这个项目的意向并不能代表这个项目就能审批,审批要经过正常的程序。后来因为那块地属于部队,地方就管不了,所以这个项目就没有批下来。就是说没有发放施工许可证。其从来没有给黄某空白带公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里说没有说过让黄某在这个项目上施工。签完四方协议书后,还搞了剪彩,当时很多领导都参加了,但那只是意向,并没有说通过审批,也没有说让他们开工”。
证人(9)张万飞证言:“规范的施工许可首先要取得发改委的备案或核准,同时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到规划局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花山生态旅游度假术项目所在地是部队用地,所以这个施工项不可能批准。其本人以及建设局从来没有给中融公司提供过空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怀安县政府书面为中融公司出具《承诺函》中县政府认可该工程为“三边”工程,即边施工、边完善、边办理,在施工过程中完善发改委及环评批文。
针对这一项目,专门成立支持花山狩猎场改扩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关于项目审批问题,公司积极申报,县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跑办相关手续。
徐正成副县长、张彪政协主席、张万飞规划局长他们都参加了县政府会议,均知道《承诺函》《备忘录》的存在。开工仪式他们也都亲自参加了,并在大会上发言支持花山狩猎场改扩建工程。那么在黄某案发后他们为什么称“这个项目是意向并不能代表这个项目就能审批,审批要经过正常的程序。建设要取得建设资格,需要建设局批准,发放施工许可证才能施工”。很明显开工是经过李柱、怀安县政府、规划局多方同意的。被告人黄某是拿到的相关书面文件才开工建设的。有证据证明徐正成、张彪、张万飞都没有如实反映出当时的真实情况,均系不实陈述。
这三个人都称“后来因为那块地属于部队,地方就管不了,所以这个项目就没有批下来”“因为那地方属于部队,跟部队协商的事县里不参与,开工建设要取得建设资格,需要建设局批准”。既然怀安县政府上下都知到拟要开发建设的土地是部队的,地方无权规划管理,那为什么还要在此招商引资。向中融公司出具《关于怀安县花山狩猎场修缮项目洽谈会备忘录》《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花山狩猎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承诺函》。因此,一审法院审核确认上述证人证言存在错误。
中融公司在得到怀安县委、县政府的承诺后,又通过部队认定,中融公司于2008年8月9日与花山狩猎场达成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2008年9月13日与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签订《补充协议书》
2008年9月27日,怀安县委、县政府为项目牵头组织了正式开工仪式,并邀请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警卫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武警北京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消防总队、河北省委宣传部、北京军区驻张家口办事处、张家口市何江海副市长、张垣庆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游局等领导出席参加。(见庆典光盘)
在怀安县龙东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项目现场,由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主办的,项目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副县长徐正成主持的,张家口市副市长何江海、市政协主席、县长李洪波、专项领导小组副组长政协主席张彪等各部门领导,各方代表参加的。《怀安县龙洞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项目开发建设的开工典礼剪彩仪式》,
当即宣布《怀安县龙洞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项目正式开工》,接着由张家口市副市长讲话,副市长何江海对本项目开工庆典表示祝贺和对本项目的肯定,市政协主席、县长李洪波,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副县长徐正成等领导讲话,都明确的表示对本项目开工庆典予以祝贺,表明了“开工庆典”标志着本项目从2008年9月27日正式启动,双方都要以“备忘录”里的决定和约定及要求等各项规定,五年内履行完成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紧接着由项目经理工程师讲话,以“备忘录”的工程内容实施方案进行了表述后,施工企业代表讲话,决心在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安全、保质、保量、文明施工”等,在开工典礼文艺演出时,歌手江涛面对台下张家口市领导、怀安县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及各方代表、怀安县千余名民众说“祝黄某大哥在怀安县开发事业增增日上,财源滚滚”等等。
事实证明从2008年9月26日期到2013年9月止,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从未干扰过中融公司在现场任何工程工作内容。开工典礼当日,就有十余家施工企业进场施工,房屋改造、装修、挖运土石方、回填整平土地、修路、水电、旧房屋拆除等工程,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掩盖《备忘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判决书证据5李柱、证据6徐正成、证据7张彪、证据8张万飞捏造与事实不符的证据,颠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推论。
没有开工典礼中融公司也不会进场施工,请法官详细看一下开工典礼实况录像,就一目了然。实况录像里各级领导的讲话,更确切可以证明中融公司是在政府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下,以《备忘录》文件“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的方针政策为主导,和怀安县人民政府对本项目出具的建设《承诺函》,及2008年9月26日的开工典礼仪式推动下。中融公司才在2008年9正式开工。
事实和证据证明判决书认为中融公司在未取得怀安县龙洞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改扩建项目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李柱证人(五)在原审作证称“因为是部队的地方不能随便搞建设,所以协议中规定了改造、装修或增扩设施都必须报张家口办事处同意后才能搞。后来还搞了剪彩仪式,很多领导也参加了。剪彩仪式只是说要搞这个项目,但还不能开始建设,因为那时候项目还没有审批经,也没有施工许可”。
以上证人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已经在公安阶段就提供了开工仪式的录像及照片,还有各级领导的讲话内容提纲。其内容明确就是龙洞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项目的开工仪式。以上证据全部都在案卷当中,可是一审法院还审核确认此证据明显存在错误。
在证言中其提到是部队的土地不能随便搞建设,既然不能搞建设工发
那么2008年怀安县政府招商,花山狩猎场有限责任公司找到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希望中融公司投资进行整体深度开发,那么就都是假的了。也就是说是李柱及怀安县政府骗了黄某了。
2009年4月份,怀安县环保局招集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论证,2009年4月8号,怀安县环保局为项目出具了环境评估合格报告
2009年4月17日,河北省发改委对项目核发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证书
2009年怀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项目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向中融公司出具《承诺函》后,同时在专项领导组长副县长徐正成,副组长政协主席张彪的协调下,由中融提供办理手续的全部资料和费用七万元人民币,全权委托怀安县旅游局曹书记办理本项目的全部手续。并由专项领导小组副组长带中融公司经理助理董浩成到怀安县建设局取得了盖有建设局公章的填有中融公司名称和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公司名称的施工许可证。
判决书证据8 张万飞(建设局副局长)证明“其不认识黄某,也没见过黄某,其本人以及建设局从没有给中融公司提供过空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实上张万飞是“备忘录”“开工典礼”参会人之一,说不认识黄某,没见过黄某实属谎言。张万飞称:2010年1月左右,建设局开始接到咨询电话,有的上门咨询是否有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的项目,是否经住建局审批,建设局明确答复没有审批过这个项目,后来这种电话越来越多,建设局为了减少受害者继续上当受骗。在2012年6月份分别在《中国建设报》《经济日报》上澄清了这件事,但却没有报案阻止冒用建设局伪造施工许可证行骗行为,作为建设局副局长、怀安县县政府一直到2013年9月份也未有明确该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
所以证据8 张万飞、证据29、证据30并没有否认中融公司持有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同时证明中融公司持有的施工许可证存在。因此中融公司持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盖有建设局公章,填有中融公司名称和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件是有效的。
原审判决书证据29“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载明:经查,该局未对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及旅游开发项目颁布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龙洞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改扩建工程也未在该局办理任何许可手续”。上述《证明》明显系伪证,
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已经向法院出具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可是原审法院没有被告方出具的许可证进行确认,只是根据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没有对被告手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鉴定及要求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辨认就认定被告未取得建设开发许可,此证据确认错误。
原审判决书证据30“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声明》《郑重声明》载明:未对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及旅游开发项目发放任何施工许可证,2012年,该局发现有某公司以该局名义通过借助复印件或彩色扫描施工许可证的形式向外发包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及旅游开发项目。2012年6月12日的经济日报和2012年6月8日的中国建设报上刊登了《声明》和《郑重声明》,声明该局从未对该项目发放过任何施工许可证,同时,黄某及其公司工作人员未到该局办理任何手续。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没有该局正式编号的施工许可和空白的施工许可,无任何法律效力;凡持印有怀安县建设局公章并且私自填写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及其他旅游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扫描件均属伪造。
上述证据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没有真实出具声明。声明是提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没有该局正式编号的施工许可和空白的施工许可,无任何法律效力”这段话说明被告人通过合法手续是取得了,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只是没有编号及内容空白的施工许可。那么既然被告人取的是真实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那为什么还要声明“未对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及旅游开发项目发放任何施工许可证”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怀安县建设局在逃避责任。
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郑重声明》又称:“凡持印有怀安县建设局公章并且私自填写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及其他旅游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扫描件均属伪造”。我们从中也不难看出怀安县建设局从来没有否认被告人持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公章的真实情。因此,一审法院审核确认此证据存在错误。
2009年5月18日,为顺利实施龙洞山生态旅游项目,北京军区张家口房地产管理处;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在限责任公司;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怀安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四方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正式确立了中融公司在龙洞山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庄园投资人的法律地位。
中融公司黄某做为龙洞山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庄园,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人。其对外发包改扩建工程有怀安县政府向中融公司出具《备忘录》及《承诺函》做为开工法律依据,其又有与北京军区张家口房地产管理处;怀安县花山狩猎场在限责任公司;怀安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四方协议书为项目投资基础。因此中融公司完全有权独立自主的投资开发,龙洞山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庄园。
原审证据5李柱、证据6徐正成、证据7张彪、证据8张万飞,共同证明“部队土地政府无权审批”“那地方属于部队,跟部队协商的事县政府不参与”“地属于部队,政府管不了,所以这项目没有批下来”等等,这几段证词为了得到印证,证据9孟世宏也 称“因为部队不同意,所以地方不可能审批,黄某不可能取得施工许可”。
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责任公司李柱还与中融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协议时,表示“帮助跑办手续”。怀安县政府多次研究,还与中融公司签署《承诺函》,并明确实施“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的方针政策上。
怀安县政府主办的开工典礼仪式(在2008年9月27日由张家口市领导参加的,各级领导、各方代表参加的开工典礼当即宣布本项目正式开工了)正式开工代表着工程工作以落实实施,得到了怀安县县政府、张家口市政府的认可,推荐中融公司和本项目为河北省重点项目其中之一,在2008年12月4日代表河北省重点项目之一在北京饭店十六层参加了京津冀旅游开发合作洽谈会签约仪式。到了2009年4月怀安县县政府遵守“备忘录”文件精神,向中融公司发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本项目的环评报告,还有张家口市发改委核发的项目核准证。所以文件手续和事实表明,部队土地政府无管辖权,但是有审批权。
判决书证据27、28证明,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中融公司怀安县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改扩建项目”登记情况载明,项目名称,中融公司怀安县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改扩建项目,建设地址,怀安县西湾堡乡花山村原狩猎场内,核准日期2009年4月17日,建设期限36个月,建设性质改建。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 中融公司建设怀安县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庄园改扩建项目系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足以证明本项目通过了审批核准。证据9孟世宏的证言纯属伪证。
证据5李柱,证据6徐正成,证据7张彪都是开工典礼“四方协议”的参与人,却在证词中一致证明“签了四方协议”后搞了个剪彩仪式,开工典礼2008年9月27日举办的,四方协议为2009年5月18日签署的,没有“备忘录”“承诺函”“施工许可证”,不会举办开工典礼的,没有开工典礼就不会有施工这一说法。
2009年4月由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发了可行性分析报告、环评报告,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了项目核准证。在2009年5月18日签署了以张家口办事处为甲方,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责任公司(李柱)为乙方,中融公司为丙方,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为丁方的四方协议。
像这种协议按规定政府是不应该参与签署的,但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参与签署了,说明了对本项目绝对的认可支持,四方协议是副县长徐正成代表政府的签署人,判决书证言6徐正成证明“那地方属于部队,跟部队协商的事县政府不参与”太虚假了,
事实四方协议是对前期工程工作的肯定,为了契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空余营区内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所以四方协议明确规定乙、丙方需对所承担的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施时,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不得在承租现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房屋。丁方根据甲方与承租方的协议对施工项目进行审批等。因此,四方协议只对房屋改扩建做了规定,其它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并规定允许丁方,对其它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等这是事实,并足以证明,他们的证据虚假、编造。
中融公司是在拥有《备忘录》《承诺函》才同意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主办开工典礼的。同时将本项目推荐到河北省重点项目之一,因此在2008年12月4日在北京饭店十六层召开的京津冀旅游开发合作洽谈会,由三省市领导、北京市市长刘琪,天津市委书记,河北省省长胡春华等三省市各级领导参加,中融公司作为河北省项目代表之一参加了签约仪式。当场中融公司与怀安县县政府县长李洪波签署了旅游合作开发协议一式六份,中融公司由黄某签字盖章。怀安县县政府县长李洪波签了字未盖章。散会后,因需回政府盖章,县长李洪波将全部协议拿走。后来以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与至今没有把协议返还中融公司。京津冀旅游开发合作洽谈会,在中央电视台和河北电视台都有录制,希望审判长查实。
在2009年5月18日,以张家口办事处为甲方,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责任公司李柱为乙方,中融公司为丙方,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为丁方的,对本项目前期工程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为前提,为契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协议中规定了“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共同签署了四方协议。
因此四方协议只对房屋有了具体要求,对其它工程不做任何约定和要求。所以四方协议非常明确规定,丁方根据甲方与承租方的协议对施工项目进行审批等。也确切说明了中融公司与甲方就这一份协议(四方协议)除四方协议规定不允许的,丁方对任何施工项目都可以审批。
下面对一审判决中认定不实的证据进行质证。
1、证人佟淑华(李凤才小姨子)关于工商营业执照是2007年底,佟淑华找被告说“咱俩合伙开个公司,我花钱买一个营业执照,你当法人,就说你花的钱,我用杨金柱的关系做银行信誉,将来贷款方便,做小额放贷”。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拿回来的时候做了两套备案章,每一套备案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名章),我和佟淑华每人一套。因此说营业执照不是为了怀安县项目买的。
没有这个项目前,就已开始办理这个营业执照,有了这个项目,就用了这个营业执照,当时佟淑华说“把基本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志新支行网银归佟淑华管理,密码由佟淑华设密”(董立洋、刘晓红都可以证实)。直到2013年4月份我与佟淑华发生了很大矛盾,我强烈要求把网银和一套章还给我,经多次讨要,才给了我。2008年9月27日开始一直到2013年4月止,凡是网银结算工程款全由佟淑华操作,董立洋、刘晓红、李凤才都可以证实。
2、关于中融公司48本账,李凤才说“不是他做的,是黄某找别人做的”事实根本没有怀安县查账这一说法。怀安县也没有权利查中融公司的账,作为会计的李凤才比谁都清楚。48本账是由李凤才、佟淑华和儿媳朱女士、杨金柱的会计等6人在朝阳区西坝河民族证券五楼杨金柱的公司做的流水账。李凤才每周就来公司一次,基本都是星期五,做个流水账吃完中午饭就走。
李凤才说“基本天天有人来要账,每天三五个,有的还闹起来”。李凤才还说“中融公司给介绍工程的提保证金10%—15%。中融公司从没有这种作法,只有洽谈工程的经理20%,从佟淑华的、李凤才的证言纯属不实。
3证人刘晓红证言“洽谈工程的经理20%提成是事实”。剩余的钱交给公司管理,未说清楚。事实是中融公司提供给施工企业参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全部文件手续资料,公司规定施工企业来公司洽谈工程,每个谈工程的经理必须提供给施工企业参阅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全部文件手续资料的合订本和施工合同范本,参阅后对项目有了意向,洽谈工程的经理带施工企业的代表人到财务找董立洋、刘晓红开出进入项目现场勘探考察通知书。签署合同的公司交纳保证金后,洽谈工程的经理才能提到20%。但公司内部规定,施工企业三个月内未进场,要求退合同退保证金,公司必须退,公司经理也要退那提成的20%。公司经理无法退还的自行解决,公司不负责任。
2008年至2013年9月,进场的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基本结算达95%以上。刘晓红说“要求退保证金就以此工程收取新的客户交来的保证金,再退以前客户的钱”,这种说法是事实,但没有详细说明被截取了因施工企业要求退合同退保证金,公司退了,提成20%经理无法退还,当初公司因施工企业着急就先行替经理把20%补上退清。后来无法控制,经理根本把拿走的20%退不出来,只能一个顶一个,公司只能靠进场的施工企业施工陆续的退赔。
所以判决书认定的1800余万元中融公司与被告黄某分文未得,有的经理拿到的20%不退,有的就跑了,公司无法控制这种事态的发展才导致中融公司和被告黄某借钱、卖红木家具等措施退施工企业的保证金。
4、证人李柱证言“说中融公司要4.8个亿纯属虚假,没有规划,没有政策,没有标图,往什么地方投4.8个亿,纯属说谎言。
4.8个亿是在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与中融公司双方考察协商,为了提升知名度、为了政策宽限度、手续办理顺利,怀安县县委县政府提议3亿—5亿可以进入市项目审批等。中融公司对这么大的投资在协商中就给了明确态度,这么大的投资中融公司没有,资金来源怎么筹措,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完成,
怀安县县委县政府明知地属部队,政府无权审批,李柱与中融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目的是什么?在2009年5月18日还要签署四方协议,后来搞了个剪彩仪式,剪彩仪式是意向也好,没有施工许可也好,政府已无权审批,怀安县政府还要主办剪彩仪式,这又是什么目的。2008年9月26日由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主办的,并不是签了四方协议后搞了个剪彩仪式,颠倒事实为了掩盖事实。因为没有“备忘录”“承诺函”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不会举办开工典礼,没有开工典礼中融公司也绝对不会开工。
5、证人徐正成证明为了推卸责任,人为的不客观的捏造虚假证词,像徐正成所说“投资数目很大,有规划效果图”所以县里就相信了,这么简单,不客观不符合实际的谎言也能作为证人证词。没有具体的规划意向,没有双方的信任,没有政府提供坐标图,怎么会有规划效果图,怎么会有投资额度等,一个县长怎么会出具这么不负责任的证言。
事实是双方经过了几次商谈后,怀安县县委县政府派政协主席张彪、花山乡乡长张乡长等十余人来中融公司考察后,双方切实达成合作开发意向,在任何方面考证论证,双方研究决定坐下来双方协商研究,决定形成了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与中融公司签署的“备忘录”,这才真正的对本项目达成了共识,为了推动本项目尽快落实实施,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对中融公司本项目出具了建设承诺函,2008年9月26日由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张家口市领导参加的开工典礼,当即宣布正式开工,这不是意向,这是真正的开工。
判决书证据27、28,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项目核准证已证明中融公司在手续齐全才审批的,堂堂的县长编造如此谎言。中融公司与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签署的“备忘录”双方达成共识,资金来源和筹措及投资方式。后来徐正成代表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劝我不要灰心,政府该给的政策不会少,等其它工程施工完成后,申报农业项目,中融公司才走到至今天。
6、证人张彪证言证明和徐正成一样推卸责任。直接提到四方协议,张彪说“四方协议只是说有开发这个项目的意向,并不能代表这个项目就能审批”,编造谎言为了印证其他证人的口供。证据28已证明,“中融公司怀安县旅游度假庄园改扩建项目,系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四方协议也明确规定了“不许新建、添建房屋”,丁方根据甲方与承租方的协议对施工项目进行审批等。张彪还说“地属于部队,地方管不了”,所以这个项目没有批下来,那判决书27、28所证明均属政府伪造,还是张彪为了统一口供共同捏造虚假证词。张彪又说“没有给黄某空白带公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事实,中融公司持有的是盖有建设局公章,填有中融公司名称和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张彪又一次的串谋,颠倒事实的说“在签了四方协议后搞了个剪彩仪式”,并没有说通过审批,也没有说让他们开工,事实永远是事实,开工典礼剪彩仪式是在2008年9月27日由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主办,由本项目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副县长徐正成支持的,由张家口市领导副市长何江海、市政协主席县长李洪波,本项目专项领导小组副组长、政协主席张彪等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当场宣布本项目正式开工四方协议使为了契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在2009年5月18日共同签署的,判决书证据6徐正成证明“施工需建设局批准,发放施工许可证才能施工”。张彪证明自“县里没有说过让黄某在这个项目施工,施工应该有施工许可证”等足以证明,没有施工许可证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绝对不会主办开工典礼,并单场宣布开工的,所以本项目的开工典礼实况和本案有必然的关联性,直接可以证明中融公司是在“备忘录”“承诺函”“施工许可证”“开工典礼”的推动下本项目才施工的,也证明了张彪的证言虚假,人为串谋造成的。
7、证人张万飞证明“首先要取得发改委的备案或核准”部队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没有管辖权,这都是事实。张万飞所以这个施工项目不可能批准就是谎言,中融公司取得了张家口市发改委的备案和核准,部队土地政府时没管辖权的,但有审批权,这也是事实。张万飞说“其不识黄某,也没见过黄某”。张万飞时“备忘录”“开工典礼”参会人之一,说和黄某年不熟,还可以理解,没见过我纯属谎言,张万飞证明其本人及建设局从来没有给中融公司提供过空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事实,怀安县建设局提供给中融公司的是盖有建设局公章,填有中融公司名称和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8、证人孟世宏的证言,2008年张家口办事处检查,发现院内有人在某仓库拆房顶,张家口办事处的人去问李柱,李柱说“这是县委引进的项目”,这句话表明,2008年9月26日前张家口办事处是不知情的,又明知我与李柱签署了一份协议,又要问李柱。李柱还称是县里引进的,这段对话也证明了证据23《申请书》是假的。孟世宏说“县委引进这个项目也要找张家口办事处谈”,说明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对我招商引资和李柱与中融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协议,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与中融公司签署的“备忘录”,出具的承诺函,施工许可证,开工典礼都是在未经张家口办事处同意下以欺骗手段实施的。后来在2009年5月18日签署了四方协议,按规定政府不应该介入这种协议的签署,但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破除规定签署四方协议,表明了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对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决心和态度,像孟世宏所说“签署四方协议目的是不想让黄某乱搞开发,所以在协议中规定不让改扩建”,说谎、不真实,不能新建、添建房屋是事实。四方协议就是为了契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营区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所以四方协议明确规定:乙丙方需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施时,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不得在承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房屋。
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为丁方根据甲方与承租方的协议对施工项目进行审批等,四方协议规定的非常具体和明确,中融公司从未违反,遵守四方协议里的规定。孟世宏说“张家口办事处去那看过,发现他们在河道里挖矿”,明显不是,弄人工湖。张家口办事处不让他们挖,还发过通知,对他们进行过处罚,张家口办事处一去他们就停了,一走他们接着干,其跟县政府研究过这个问题,县里有关部门也制止过,但黄某他们特别赖,还偷偷摸摸的干。这段证言纯人为捏造的谎言。中融公司是在部队院内施工,铁矿是国家资源,判决书证据32 张家口办事处《通知》《函》《紧急通知》《告知函》《处罚通知》证明,破坏军用设施,盗采国家资源,不是用一两句话就能解决的,赖也好,偷偷摸摸干也好,也要触及法律的。孟世宏也证明从2008年开始到2013年3月的五年时间,只是交了罚款,没有任何事情发生,很正常施工,说实话,选矿设备是很庞大的拆装机器,需要三至五天时间。孟世宏说“张家口办事处一去,他们就停,一走接着干,没有彻底的解决问题,只有一种解决办法才能如此顺利,就是双方达成了共识,干了罚,罚完接着干”。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与中融公司签署的“备忘录”里明确规定“任何职能部门没有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和本项目专项领导小组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项目现场干扰施工”。
9、证人安镇证明,2012年3月27日对中融公司进行处罚,并下了催款通知书,其单位没有允许中融公司开采选矿,证词矛盾。2012年3月27日当日处罚,当日下了催款通知书,谎言就是谎言。事实怀安县税务局没有任何权利允许或不允许中融公司开采选矿的行为,更没有任何权利对中融公司进行处罚,安镇说“是接到县政府的‘通知’”。安镇证言证明“没有像中融公司出示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的通知”,中融公司到今也没有接到过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和本项目专项领导小组的任何通知。
10、证人刘立群证明方弟华考察后觉得不行、像骗子,就没有交钱,其公司没有受过中融公司及其黄某支付的120万元。
11、证人方弟华证明我让其交了七万,现在还差一万没退,退款时也没有给黄某公司打收条,只是以前保证金的收据被黄某收回了,黄某根本没有向其公司及个人支付过工程款120万元。证人刘立群,证人方弟华的证言相互矛盾,唯一可以印证的时都未收到120万元,其实很简答,既然中融公司有120万元支出凭证,那肯定有收款凭据,收款凭据一定有方弟华的签字,是真是假通过鉴定就可以证实。
12、被害人王克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6日“其在互联网上看到中融公司发布的信息,中融公司从没有在任何网上发布任何信息,请详查。王克的陈述签署土石方的过程属实,但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过程没有说清楚。后经查证,发现被骗纯属谎言,因为投资合作协议是经多方面,故两个多月的时间王克、廖志刚、等人商定,坚决要做并且给中融公司作出承诺的前提下,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的有王克、廖志刚签署承诺书为证。王克、廖志刚签完土石方协议后就进场施工了,在当地租了一台设备:挖掘机,把寻找矿源,把了十多天以后认为一标段、十八标段、二十三标段很有价值,就停下来了。现场问廖志刚为什么停工,廖志刚说“在等大的设备”,廖志刚就回北京找丁占奎,说“要选矿,王克去河南订机械选矿设备去了,希望丁总帮忙”,丁占奎找我说“人也做足,是一家专业的矿业公司,有大型的选矿设备去河南订去了,应该跟他们搞合作,我说”那好吧,你和他们谈吧,但是河南的设备不行,院里有一个是去年河南郑州制作的,现在还放在那,不能用,给厂家打电话,因路途远根本不来,一天推一天,到现在丁的办公室才第一次见面。我说明了河南设备的毛病,王克当时就给河南那边姓白的打了电话说“15万能退就退多少,不在那做了”。又过了半个多月,他们找到丁说:“河南那边设备已退,你们院里我也了解好了,如果让我们选,能帮你们公司解决好多难题。我女婿是部队的领导,认识很多人,政府部队我们有熟人能帮上忙。昨天晚上和领导一起吃的饭,只要你们把我们选好的标段给我们,咱们搞个合作,王克和杨出钱,你帮我们做设备,每台设备公司要多少钱,双方协商,就这样丁占奎找到我详细说明了情况,晚上在一家饭店由廖志刚请客再一次详谈合作的事情。经过三五次商谈,廖志刚被任命为项目现场副总指挥,由王克投资,中融公司协助做设备(设备是在怀安县小亮矿业做的设备)共同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并由王克、廖志刚作出承诺,由于王克、廖志刚内部原因,王克、廖志刚的承诺的资金在规定时间没有全部到位,只有改变了方案。设备改装,最终在2012年10月底机械设备进场施工约二十五天,王克、廖志刚、还有王克之妻、王克女婿,内部发生了矛盾,白要求退股,王克找我让我把白的50万元帮助给退了,过段时间在还中融公司50万。这样中融公司才按当保证金退还给白,私下王克把机械设备卖给安徽一家企业,先付了37万元,剩余款项中融公司就不知情了,后来王克找我说帮我融资,并且与我商量在退点钱,解决在天津的工程款问题,中融公司给王克多次转约四十余万元,有凭证的。依据中融公司与王克、廖志刚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和王克、廖志刚对中融公司的承诺书及王克与中融公司签署的融资协议,中融公司根本没有欺骗行为,王克也不会说中融公司欺骗他了。所以中融公司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13、被害人廖志刚陈述证明自“黄某给其进场通知书,其就进场干了十几天,政府就来人不让干了,说是没有任何手续,是违法,所以其就停工”,正常施工政府却要说“没有任何手续违法,不让施工”,我又让其采矿,并说有采矿手续,但其没见过,后来王克与黄某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被告相信廖志刚不会这样编造谎言,肯定是在人为的诱供引导下说出这么矛盾的证词。
事实上《投资合作协议》由王克、廖志刚共同签署的,王克、廖志刚共同签署了对中融公司的承诺书,这是同一天几乎是同一时间完成的,事实怀安县县委县政府与中融公司签署的“备忘录”规定,怀安县政府绝对不会干扰中融公司施工,我在部队院内施工,判决书证据6张万飞证明,政府没有管辖权,怀安县县委县政府更不会进入项目地干扰施工的。
廖志刚说“政府来人不让干,没有手续,是违法的,其就停工了”。我这边又让廖志刚采矿,说有手续,廖志刚又没看到。又把共同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和王克、廖志刚共同签署对中融公司的承诺书,把自己摘出,只提王克一人与黄某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等等证词,很明确这样的证词也能作为证据。
14、证人沈根土证言为印证其他证人口供也是编造虚假证词。其说“当地政府说是违法的,让其停工。唯一说法就是为了证言间可以相互印证,人为的串谋,统一口供。根本没有任何依据的证言。既然沈根土说是政府让停工的,怀安县县政府一定出示了相关证件,沈根土也一定知道是哪个职能部门的。也一定出示停工通知或其它停工文件,要不然沈根土怎么会确认是政府行为就停工了。
至2013年9月17日止,中融公司从未接到过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任何停工通知和其它函件,也未发生过政府进入项目现场随意停工的行为,沈根土所干工程,工程款全部结算清楚,沈根土也未向中融公司要求退订合同退保证金,沈根土会这样说,一定时人为的诱导,因为事实证据面前沈根土不会说谎。
15、证人陈祖本证明纯属虚假编造的,陈祖本当时以是部队总装与北京军区关系的名义到中融公司洽谈工程的,中融公司给了陈祖本《可行性分析报告》全部文件手续资料的合订本,陈祖本说“我了解这个工程,已经打听过了”,“我去现场看看”。当时陈祖本带了好多人,陈祖本去现场考察大约五、六次,一个多月后,丁占奎才和陈祖本共同协商才签署了土石方合同,过了半年我才熟陈祖本,因陈祖本和合伙人发生了分歧,无法进场施工。陈祖本找到丁占奎,让丁占奎找我宽限半年,从新找合伙人,丁振奎这么帮他,后来我听说签合同的时候,陈祖本和他的合伙人给了丁占奎好处费15万元,在2012年底陈祖本找到丁占奎说不想干了,合伙人找不到了,钱时借的,希望丁占奎帮助解决。在2013年3月份双方达成共识,合同到期来公司退合同退保证金,陈祖本合同到期后应该是2013年9月底,这是全部事实。
16、证据、21证据为了诬陷我,人为的掩盖中融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志新路支行的收支明细,也是本项目网银结算、支票结算工程款的专用账户,丰台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证据证明的中融公司甘家口账户流水明细与本项目毫无关联性。又说明账户上没有任何资金往来,账户资金始终为“0”,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我有罪推论,报复陷害我而提供的与本案毫无关联的证据。
17、证据更明显的为了对我打击报复,对我有罪推论提供的和中融公司毫无关联性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协议》,想证明中融公司与李柱签署的协议是唯一,没有投资4.8个亿,李柱公司不会与我签署合作开发协议,事实中融公司与李柱公司,张家口办事处三方有土地租赁协议,并有补充协议,公安机关不予调查,也不提供,所以李柱编造了证据23《申请书》,虚假资料,这是人为的。
18、证据《申请书》证明2008年8月9日为了引进中融公司资金,初步计划投资4.8个亿分五年投入,主要证明中融公司承诺给李柱投资4.8个亿,才提出申请,告知张家口办事处,李柱才与中融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事实是先有中融公司与怀安县县委县政府有了“备忘录”才有中融公司与李柱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是在2008年8月9日签署的《申请书》,2008年8月9日申请的,也就是说《申请书》是否被张家口办事处批复都无所谓,先签署合作开发协议,判决书证据9,孟世宏说明,是不知情,也没有批复,也没有提到有《申请书》的说法,也足以说明申请书是假的,既然是假的公安机关提供做为证据,明显是对我报复行为的体现。
19、证据《协议书》删减内容前提是在李柱帮助跑办手续、协调政府、部队、当地百姓关系,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才有投资4.8个亿,前期一年内投入1.3亿,并且对资金来源、筹措方式、投资方式,按“备忘录”里的规定有一定的要求,为了对我有罪推论,删减主要内容,单一的证明,请详阅中融公司与李柱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没有中融公司与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签署的“备忘录”根本不会存在与李柱的合作开发协议。在2009年5月18日签署了四方协议后,不许新建、添建,该协议的投资额度基本改变,因为“备忘录”已对投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20、证据《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花山狩猎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承诺函》,首先不是像判决书证据6徐正成所说的“为了引进这个项目提供方便”,开出的建设承诺函,而是以“备忘录”方针政策为主导对本项目尽快实施开出的承诺函。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希望中融公司在奥运期间就开始施工,所以承诺书明确在奥运期间,不能提供炸药、雷管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也说明了除奥运期间,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向中融公司提供炸药、雷管的。在怀安县城能用上炸药、雷管的施工项目几乎是没有的,特别是在本项目院内,炸药、雷管只有一个用途,开采矿石,没有任何其它用途,因此中融公司开采矿产,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口头同意的,不是像张家口办事处所说制止不了,根本也不会制止,也不存在到院内制止停工这一说。判决书34现场破坏现状均是在中融公司租赁期间内破坏造成的,判决书32张家口办事处给中融公司发函,通知要求中融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采挖铁矿石等。从2008年6月26日起到2013年9月份,多次向张家口办事处交纳罚款就没事了,这是达成共识的结果,根本不存在制止这一说法。
21、证据《补充协议》也就是四方协议证明,对前期工程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为了契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管理条例》规定营区内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新建房屋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其它施工项目应准予同意,所以四方协议明确规定了乙丙方需度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施时,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不得在承租场地上新建、添建房屋,丁方根据甲方与承租方的协议对施工项目进行审批等,也契合了中融公司挖运外运土石方,开采矿石的需求,判决书认定我未经土地出租方同意是没有依据的,土地出租方对本项目的房屋做了具体规定,对其它工程项目规定怀安县县委县政府按张家口办事处与中融公司签署的协议规定不允许施工的项目不要审批,没有规定施工项目的怀安县县委县政府是有审批权的,并可以施工的挖运土石方回填取高填洼,扒坡平整土地是本项目正常施工的一部分,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22、证据、28证据,张家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核准证,核准日期2009年4月17日,建设性质改建,辅底流动资金369万元,建设期限36个月,系张家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年检有效期为2011年4月17日,本项目开工建设,但未年审,所以该核证不在《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之例。本项目是否开工建设,建设了多少,具体工作内容在一审我给审判长去信说明,庭审时申请到项目现场对所有房屋、设施进行鉴定评估,未采纳。
23、证据、30证据《证明》载明《声明》《郑重声明》证明的与中融公司持有的盖有建设局公章填有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怀安县花山狩猎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毫无任何关系,不在证据29、证据30、证据8证明之列,并且没有否认也不能否认,中融公司持有的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相反,证据8、证据30证明虽然说法不一,但是同一件事,都是在2012年6月登报声明,郑重声明澄清这件事最重要的是时间矛盾。证据8张万飞说“2010年1月左右建设局开始接到咨询电话,有的上门咨询等。证据30证明是2012年该局发现有某公司以该局名义向外发包工程等,按正常程序《声明》《郑重声明》怀安县建设局你应该通知或发函给中融公司了解情况,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来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可是怀安县建设局都没有去做,在出具证明时间上相互矛盾,并称某公司以该局名义,种种迹象表明与中融公司没有关联性,也证明了中融公司持有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时真是有效的。
24、证据中融公司从没有收到过怀安县花山狩猎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通知》,说通知证明李柱没有参与开发建设,应是四方协议,证明我未申报施工,是不允许的,所以该通知是人为伪造的,该公司出具证据23都是虚假的,该通知更没有依据可信。
25、证据 我曾说过,孟世宏证言“黄某特别赖,偷偷摸摸的干”,其和政府研究这个问题,县里有关部门制止过,张家口办事处出具了函件、通知、紧急通知、处罚通知等,盗采国家资源,破坏军用设施,中融公司是承担不起的,中融公司还能在怀安县部队院内干了五年,没有触及到任何法律,只是交了罚款,只有一种可能才能做到,就是三方都要达成共识,交了罚款就可以施工,才能达到五年里安然无恙,我已说过,我与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签署的“备忘录”规定,政府是不会干涉,证据8张万飞也证明,部队用地政府没有管辖权,政府更不会制止干涉,所以中融公司是在张家口办事处达成共识同意以罚款的形式交费用的情况下施工采矿的,罚款是一种说法,每台机器半个月交5万,这是条件,交罚款全由中融公司现场经理徐大庆每月去交,有时开票,有时不给票,就这样采矿,才能顺利进行,因此五年了中融公司正常施工,采矿都没有被制止过,这是事实。
26、证据证明“该局受县政府委托,向中融公司催款”纯属谎言,受县政府委托应该是有委托书来证明的,怀安县水务局没有向我出具怀安县县委县政府和本项目专项领导小组任何文件、通知、函件和委托书,所以怀安县水务局没有任何权利对中融公司处罚,也没有权利向中融公司催款,纯属水务局单方面行为,是违反了中融公司与怀安县县委县政府签署备忘录里规定的,同时在部队土地院内,怀安县水务局没有管辖权,未征得张家口办事处的同意,罚款、催款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
27、张家口办事处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的《回复函》载明,只是单方面的说明简单情况,没有对院内原始房屋和现有房屋变化给予证明,对原有建筑面积和现有建筑面积没有明确说明,对三处营区改造情况没有表述,对原有仓库现状对比没有说明。院内原始状况现有状况对比没有做以说明,片面的单一的证明局部对我不利的现状,这就是人为造成的《回复函》,我只想说到现场鉴定评估,一目了然,事实就是事实,到现场用眼睛都可以看到的建设工程内容,就是不证实,我相信法律的公正。
28四套别墅78.929万元,应该算中融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资款,判决书认定中融公司未对本项目进行投资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此案。
辩护人:王珩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