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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情绪激动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 王珩律师辩 护 意 见

来源:原创  作者:王珩律师  时间:2016-08-05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后,较为全面的了解案情,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做有罪辩护,被告人由于酗酒情绪激动阻碍了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辩护人不持反对意见。但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思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当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被告人由于看到自己的妻子在案发包间内,所以向公案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疑,要求强行进入房间内。在没有得到说明、答复的情况下、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了妨害执法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安机关执法。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使用威胁性语言只是发生了和类似于推擦、拉扯的行为。其并没有主观故意使用暴力殴打相关执法人员,且其没有给被害人直接造成伤害,从上述案发经过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手段一般,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其属偶犯初犯在量刑时望人民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无工作,唯一的女儿还在上学。但就是在这种经济条件下,被告人家属还是承诺愿意积极赔偿在该案中受伤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济损失。其家属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现被告人悔罪表现积极,想挣取人民法院宽大处理,望人民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走上社会的机会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珩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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