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王珩律师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较为全面的了解案情后,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王珩律师对被告人做罪轻、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本辩护人不持反对意见。但是,其量刑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为宜。从以下方面来说明:
被告人有法定从轻的情节。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京公强治司鉴[2011]精鉴第78号)被鉴定人王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平时性格内向、不爱交往;案发前被告人王某语言增多、夸大观念、自我评价增高、易激惹、行为轻率等症状,社会功能受损,未予治疗,表明其处于疾病期,征,明辨是非能力下降,控制能力降低。结合鉴定结论王某控制能力下降与其采取的手段方式来看手段一般,可以予以谅解。念其属偶犯初犯,悔罪表现积极想挣取人民法院宽大处理,望人民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走上社会的机会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