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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律师强迫交易罪辩护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王珩律师  时间:2016-08-05

强迫交易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领导:

我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王珩律师,是强迫交易案中的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现一审法院已经错判,洛阳中院草率维持,恳请贵领导您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案。

被告人赵某某是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金辉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旗下的农民工,最多时达到二万多人。

2011年1月份,金辉公司承接了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安公司)总承包的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名门盛世的劳务工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进场开始了施工。当年5月份,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之后,河南省的劳务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算综合单价”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按照政府的文件精神,工人的单价在350元/平方米左右,而双方的合同价格仅是310元/平方米。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金辉公司赤资雇用工人,工地出现人员紧张,为此,金辉公司要求国安公司按政府文件精神提高计价标准,但一直没能如愿。因国安公司资金、物资到位不及时、工人工资低于市场价格,找人困难等被动客观原因,金辉公司延误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节点工期。在金辉公司完成底部主要不挣钱的部分工程后(基础工程有相当一部分,按合同约定是不计费的),国安公司以延误节点工期为由,于2012年2月12日要求金辉公司在七日内清场。在未对金辉公司的工作量进行确认,未对财物设备进行转移交接,且清场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国安公司组织新的承包商强行往金辉公司管理的工地运送材料,企图强占金辉公司的施工成果,企图将他们的财产与金辉公司的财产混在一起,强行霸占。在这种情况下,金辉公司总经理赵某某要求阻止其它公司进场施工,阻止外来人员向工地进料,要求不要放弃工地。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双方均有报警,洛阳市警方将金辉公司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他人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全都提出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2013年8月1日原审法院重审后仍旧判处原审一样的刑罚,现在赵某某等人又全部上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将很快作出判决。

由于公安机关的不正当抓捕、现金辉公司的近千万元的工程量无法确认,放在工地的几千万元的设备、工具、材料被国安公司及新的承包商非法占有而无法采用民事手段确认,这意味着给金辉公司造成了数千万元的损失,从而导致所有与金辉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材料供应商、投资商及工人的钱拿不到(受害群体上访事件经常发生),而国安公司及新的承包商非法侵占金辉公司几千万元的犯罪事实确得到了政法机关的保护。

此案发生后,赵某某的亲属在北京聘请数名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论证,论证认为赵某某等金辉公司人员的所作所为有国家政策依据,是一种维权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百度视频可查)。

本律师认为,洛阳市警方的做法难以服人、涧西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洛阳中院不负责地维持原判,赵某某等人出狱后,必将到处申冤上访,这将严重影响河南形象,这些人和事,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为河南政法机关维稳的严重负担。

为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请贵处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把好事实和定性关,慎重处理赵某某一案,以便使判决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也从而避免出现大的群访事件。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珩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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