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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律师 贩卖毒品辩护词

来源:原创  作者:王珩律师  时间:2016-08-05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做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现就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人就此案经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基本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实。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审议。

首先,经过本案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其量刑应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处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第一、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同时,被告人这次失足走向犯罪与其贫困的家庭是分不开的,其家境贫寒又加上自身又有严重疾病,生存压力很大,生活没有着落,走投无路之时,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  

黎某某的行为虽已经构成犯罪,但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贩卖毒品量只有净重2.01克,属于贩卖少量毒品,可以对其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在面对这个打工群体这个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黎某某他是刚刚踏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正是给社会创造价值黄金年龄。根据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谢谢。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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