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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 律师重婚罪辩护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王珩律师  时间:2016-08-05

辩护词

遵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本人及郑欣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持有异议,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和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罪,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长期生活,即其邻居、亲友、朋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且双方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张某某不构成重婚罪,其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主观直接故意。

张某某在与张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与李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长期生活,其二人并没有稳定的住所。其李某某居住地左邻右舍都从未见过李某某配偶是谁,也没有任何人可以确信和证明张某某与李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

自诉人须证明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犯罪事实才能构成本罪,这才是本案的焦点。至于其是否生有孩子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非婚生子在现今社会当中普遍存在,大学生在激情时的性行为、婚外情当中的性行为、与单位同事随意发生的性行为、还有朋友之间因相互有好感因此姘居所发生性行为,等所生下非婚生子的比比皆是,在这么多非婚生子现象中,又有哪个被能做为犯罪被追究呢!因为婚生子只是发生性行为意外怀孕的结果,决不是双方重婚构成要件及长期共同生活的标志。

下面先看看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这一点。

2015年6月30日,《人工引产术知情同意书》家属签字:张某某

2015年6月30日,《胎膜早破患者病情告知书》家属签字:张某某

2015年6月30日,《自然分娩知情同意书》家属签字:张某某,关系:夫妻

2015年7月4日,《住院病案首页》记载,联系人姓名:张某某  关系夫妻

2015年8月5日《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上面“与委托人关系:配偶”

2015年8月5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上面“新生儿信息:父亲张某某

医院的文书记载可以直观的看出新生儿是张某某、李某某的孩子这毋庸置疑。张某某在自己的孩子出生时,到医院来看望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在家属一栏上签字也是必须的,对于一个非婚生子来说,我国法律给予其与婚生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他也有权利得到父爱和母爱,张某某做为一个男人一个父亲也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的称谓对于一个即将出生的孩子来说也只能是父亲、母亲、夫妻、配偶。因为医院不是法院,大夫是不懂什么叫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的,对于被告人本人限于对法律了解的局限性,所以在医院的表格上,是不会有别的什么称谓出现的。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在要求填写上述表格时,是不要求出示和核查任何证明及证件的。医院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从不管签字的是谁,只要有人签字付费他们就可以了。所以不要把医院和公安户籍、暂住人员管理、房产局、居民委会、婚姻登记机关相提并论。其医院记载的个人身份信息事项从来就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无论是继承纠纷、离婚诉讼、分家析产、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诉讼,没有任何司法机关会将医院表格中由当事人自行书写的身份信息作为证据使用。

2015年6月30日,分娩当天在医院《人工引产术知情同意书》、《胎膜早破患者病情告知书》、《自然分娩知情同意书》家属一栏签字又能证明什么呢?2015年8月5日《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登记表一栏父亲张某某签字

2015年6月30日当天张某某在医院看望孩子,并做为家属在医院需要签字的地方签字。这此证据对本案来说只能证明张某某及李某某是孩子的父母,别的什么证明意义也没有。根本无法证明自诉人其在诉状中所说的“2014年初,张某某与李某某以夫妻之名公开共同生活,更在李某某住院生产期限间,公开以夫妻相称。”张某某及李某某都不是明星不会有狗仔队跟踪曝光,医院的医生也不是张某某李某某的邻居、亲友、朋友,同事没有人认识他们。难道填了个表格就是在公共场合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了,这未免也太牵强了吧。这证据又有什么证明力呢!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二份《调查笔录》

这两份笔录有一个共同问题是程序违法,律师事务所在调查案件时将委托当事人张霞做为调查人,参加对证人的谈话及询问,张霞作为本案的自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证人做证的,其应当自行回避。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证物、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首先说一下周瑾谈话笔录,从内容上其称:“最近是他们打架那天,12月28号”“当时他们在街上走,觉得他们是两口子,小孩都有了,之前张霞都好久没回来了,好长时间以前张霞跟我说张某某提离婚,那女的就是张某某离婚后再找的呗!”

真实的情况是张某某只带孩子回去过一次,时间是2015年11月28日。当天张某某将孩子送到门头沟色树坟后就马上离开了,并没有在家中逗留。所以是没有人与他说过话和打招呼的。其母亲家住一层东侧,车子可以开到家门口,下车后只需要步行十几米就能进到家中。因此决对不存在张某某与李某某抱着孩子在大街上行走的可能。那么当天为什么会有周围邻居知道张某某家中有一个孩子的哪?是因为自诉人张霞通过线人得知隗家有一个小孩子,可能是张某某的,其马上赶了过来要抢孩子,并与隗母发生争吵双方还动手打了起来,公案机关也介入了此案的调查。所以周围的邻居群众较多的是通过打架知道了张某某已经有了非婚生子的事实。发生此事时张某某及李某某不在场,证人讲张霞好久没有回门头沟色树坟了,好长时间以前张霞跟证人说张某某提离婚了,及张霞与婆婆大打出手等从另一个侧面证实,张某某与张霞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早已经名存实亡了,双方在2008年曾经协商要协议离婚,但最后因考虑孩子还比较小等等在说。因此,张某某与张霞的婚姻破裂与李某某没有任何关系,非婚生子出生在2015年6月,其张某某与张霞早在2008年就分居生活了。重婚罪构成的另一下重要要件就是以事实的重婚破坏法定婚姻,大家从上面的事实可以看出张某某与张霞的婚姻破裂并不是张某某与他人非法居及生有非婚生子造成的。

再说一下 孙京美 的笔录。

问:他以前是不是在这儿常住啊? 答:他以前是,没结婚的时候。

问:您最近有没有见过他?  答:见过两回。

问:什么时候?  答:春节的时候,还有春节前。

问:他是自己回来的吗?  答:跟一个女的,还有孩子。

 “他有时候回来,他父母在这儿常住。

“看见二次张某某带一个女的和孩子回到门头沟色树坟,并感觉瞅着像他们家儿媳妇。”通过其他证人证言,(张桂珍的证言、周瑾的证言)均可以证实张某某只带李某某和孩子在2015年11月28日回家过一次,其他时间并没有在门头沟色树坟出现过。说明证言不真实。

这两份证言,其主要的内容均是张某某带孩子回家给母亲看,张某某不长期在门头沟色树坟居住,其偶尔回家看望母亲也从没有带过李某某,只有在2015年11月28日将孩子送回家让母亲看,其也没有在家长期逗留,将孩子放下后就走了,没有过多的人见到他,他也没有与任何人说过话。周围的邻居知道张某某带孩子回家的事情,是因为当天张霞带着其弟弟来抢孩子并与隗母大打出手,公安110出警之后,事情闹大了才被邻居发现,所以大部分邻居都是听说张某某又找了个女人,并没有亲眼见到。张霞作为调查人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不排除其引诱证人做假证的可能,因此他们的证据不应被法院采信。

自诉人没有能提供2015年6月30日分娩前及分娩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在一起长期同居且以夫妻名义出入的证据。因此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构成重婚罪,其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某生有非婚生子。

重婚罪最重要的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如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同居,且足以构成使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二人是夫妻关系。张某某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上诉行为以自己的行动破坏自己的法定婚姻。

张某某母亲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张某某与张霞感情早已破裂,2010年以发现双方就已经分居生活,且证实在2013年,张霞与第三者在一起被张某某撞见。

高桂香的证言也证实知道2013年张某某撞见张霞与第三者在一起,双方打了起来,最后张霞的弟弟杨金贺赶到现场,将双方劝解。其还证明在2013-2014年之间的一天,亲眼看见张霞与第三者在一起。

张某某与杨金贺的电话通话录音证实,杨金贺知道张霞与第三者在一起呗张某某撞见双方发生冲突,其到现场劝阻。

证人张桂平系王平镇色树坟邻居,她证实至今只见过张某某只带过一个女的和一个孩子回色树坟一次

张某某房东证实,张某某从2012年至今租住石景山区古城大街75号院曦景长安小区房屋居住,并证实其并没有与其他女子长期姘居在这个地方。

张某某2014年-2015年的护照显示张某某经常外地工作和出国办事2014-2015年间曾出国13次,这些均能证实张某某没有时间能与李某某一起居住长期生活。
张某某早已在2016年1月4日在北京市门头沟法院起诉张霞离婚诉讼,证实双方婚姻已经到离婚诉讼阶段。

这些都能够充分证实张某某与张霞的婚姻破裂并不是因为他与李某某非婚生子造成的。2014年10月份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相识的时候,张霞与张某某已经长期分居多年,张霞也从不回门头沟探望公公、婆婆。双方离婚只是一个履行手续的问题,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其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只是为了孩子双方暂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综上所述,自诉人张霞以张某某与其他女子生有非婚生子并长期非法同居为由,自诉张某某构成重婚罪,但是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够完全证实张某某与李某某在某一住址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只能证明张某某与李某某生有非婚生子的事实,生有非婚生子不是构成重婚罪的必要要件,其周围的邻居、群众偶尔看到张某某与其他女子出入公共场合并不能充分地证实和推理出张某某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因此应驳回自述人张霞的诉讼请求。自诉人没有必要将张某某推向重婚的深渊,因为他毕竟是你孩子的父亲,那是于己无利的办法。

此致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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