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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债务限制他人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辩 护 意 见

来源:原创  作者:王珩律师  时间:2016-08-05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受丰台区法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后,较为全面的了解案情,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做罪轻、从轻处罚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经过开庭质证,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本辩护人不持反对意见。

在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思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其属偶犯初犯,并且没有给被害人直接造成伤害,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手段一般,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现被告人悔罪表现积极,想挣取人民法院宽大处理,望人民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走上社会的机会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珩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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