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量刑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自录等四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
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本案证据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刑法规定,影响量刑的因素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该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江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请求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和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对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的处罚首先是死刑,然后才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刑期排列是由高到低。对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犯罪,就应判处死刑。
被告人王江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下手狠不计后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此次行凶杀人,王江准备了凶器,目的就是为了杀死被害人,其使用凶器刺中受害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无视他人生命,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二、杀人后没有悔罪表现,无视受害人家属存在,未有经济补偿行为和意思表示。
事件发生后,其本人和家人无视受害人的存在,从未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歉意和进行经济补偿,把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法码完全放在所谓自首立功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向受害人表示诚恳的歉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是认罪态度最基本的体现,也是最基本的公德,杀人后连最基本的公德都做不到,还能谈到认罪态度好吗?代理人不同意对其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请求判处被告人王江故意杀人罪死刑。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珩
20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