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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王珩律师对被告人量刑意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5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量刑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自录等四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

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本案证据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刑法规定,影响量刑的因素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该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江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请求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和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对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的处罚首先是死刑,然后才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刑期排列是由高到低。对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犯罪,就应判处死刑。

被告人王江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下手狠不计后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此次行凶杀人,王江准备了凶器,目的就是为了杀死被害人,其使用凶器刺中受害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无视他人生命,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二、杀人后没有悔罪表现,无视受害人家属存在,未有经济补偿行为和意思表示。

事件发生后,其本人和家人无视受害人的存在,从未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歉意和进行经济补偿,把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法码完全放在所谓自首立功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向受害人表示诚恳的歉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是认罪态度最基本的体现,也是最基本的公德,杀人后连最基本的公德都做不到,还能谈到认罪态度好吗?代理人不同意对其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请求判处被告人王江故意杀人罪死刑。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珩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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