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后,较为全面的了解案情,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参考。
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做有罪辩护,被告人由于酗酒情绪激动阻碍了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辩护人不持反对意见。但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依此解释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家属还积极赔偿在该案中受伤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济损失,并且两位受害的民警也都出具了谅解书,原谅了被告人的行为。被告及其家属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在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思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安机关执法。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使用威胁性语言只是发生了和类似于推擦、拉扯的行为。其并没有主观故意使用暴力殴打相关执法人员,从上述案发经过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手段一般,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望人民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现被告人悔罪表现积极,想争取人民法院宽大处理,望人民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走上社会的机会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