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l6)京 0107刑初120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76年1月
19日 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市公安
局石景山区交通支队辅警,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
平地区西石古岩村66号。
诉讼代理人杨博玉,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晓峰,, 北京市 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隗某某,男, 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
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职员,户籍
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地区色树坟楼3楼64号。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珩、郑欣,北京市金朔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昌凤, 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
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大专文化, 个体经营者,户1結所在地
河南省固始县道办事处武昌村二队。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义甫,北京谦冲律师事
务所律师。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隗某某、周昌凤向自诉人张某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张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隗某某、周昌凤的指控;
三、被告人隗某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百万元
(其中人民币十万元已实际给付,其余款项于2016年10特15日
前给付人民币四十万元,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
人民币三十万元,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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